(一)审查单位及审查人要在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各相关单位要妥善保管考生申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汇总、编号和造册。上报的复印件材料要注明“原件已审”并签字盖章。
(三)材料上报要规范和完善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签字确认。
(四)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省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审查确认的考生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光盘、考生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2011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材料上报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