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公共关系学、文秘教育、旅游管理等专业原则上要求身高为:男168cm以上,女156cm以上。
第十四条 为适应宽口径就业的要求,部分本科专业在广西实行大类招生,即学生按“类”填报志愿,学校按“类”招生。学生入学后前一年半学习公共课和相同的专业基础课程,第三学期进行专业分流。不属大类招生的专业,考生按所录取专业就读。非广西考生按专业招生。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英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2/3(如按150分满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并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发给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费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两种收费方式。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毕业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科新生(不含涉外专业)安排在相思湖校区学习。普通高职新生分别安排在明秀校区和防城港市校区学习,安排在防城港市校区的高职新生完成第一、二年学习任务后,第三年回到明秀校区学习。涉外专业的本专科新生均安排在明秀校区学习。新生学习校区安排如有变动,学校将在校园网上公告并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措施,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普通高考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校区地址与联系方法:
2011年广西财经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录取规则与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