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职自主招生旨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探索新的选拔模式,更好地选拔适合高职培养的学生,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 高职自主招生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职自主招生院校的资格,对院校招生方案进行备案,审核院校招生章程和录取名单,并对院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招生院校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实施命题、考试、录取(或确定入选考生)等工作。
招生院校纪检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本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我省高职自主招生分“学校考试、单独录取”(以下简称“校考单录”)和“校考与高考结合”(以下简称“校考加高考”)两种模式。
校考单录模式实行学校考试,高考前单独录取。校考加高考模式实行学校考核,参加高考(第三类考试科目),提前录取。
第七条校考单录模式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有关院校可对个别专业的招生对象提出特殊要求。
校考加高考模式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校考单录模式的招生院校根据自主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校考加高考模式的招生院校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150%的比例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根据有关要求确定考生参加高考录取的降分幅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和学校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参加高职自主招生,经批准后开展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1.国家、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或其他设有特殊专业的院校;
2.近三年招生工作中没有发现违纪舞弊行为。
第十条 招生院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社会紧缺、应用性强的专业为自主招生专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2010年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