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自主招生计划列入招生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校考单录模式第一年一般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校考加高考模式第一年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以内。招生行为规范的,从第二年起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同意,招生院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院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自主招生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招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选拔测试标准与实施办法,工作进程安排,监督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招生院校根据自主招生方案制订自主招生章程,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招生院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院校全称、校址,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条件,政策加分项目,考试办法与规则,划线比例,志愿填报办法,成绩合成办法,对平时成绩(会考成绩)的要求,录取原则与办法(或入选考生的降分幅度),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报名工作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招生院校须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与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和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报名时须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考单招高职报名证》。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
第十七条 招生院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测试项目、方式及标准。测试可采用笔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其它科学规范的考核方式。
校考单录模式文化测试课笔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
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对考生会考等第或平时成绩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考试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命题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试卷命制须目标明确,科学规范,难易程度合适。每科均须有备用试卷。校考单录模式文化课笔试试题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属国家秘密材料。招生院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采用面试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建立面试评委备选师资库,考试前随机抽取产生当次面试评委,每组评委5名以上。面试评委产生和面试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招生院校公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结合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的框架内,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政策加分的具体项目及分值,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加分值累计不得超过50分。
第二十八条校考单录模式的招生院校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校考加高考模式的招生院校择优确定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参加高考录取时学校投档线下的降分幅度,降分幅度不得超过50分且必须在同批次线上。在本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校考单录模式招生院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
校考加高考模式的招生院校将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其降分幅度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入选资格通知书。入选考生须参加当年高考,其高考成绩达到我省当年本科批次低控制线的,可填报本科批次志愿;达到第三批低控制线的,可填报第三批志愿。省教育考试院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后一天,先行向有关招生院校投档自主招生考生,由招生院校根据原定录取标准择优
2010年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笔试评卷工作由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