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艺术本科录取原则:在达到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和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我校本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中,采用综合分(综合分=校考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满分×100×7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100×30%取其整数位,小数位按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分到低分分科类(文/理)按计划录取。艺术类专科录取原则:在达到本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线和专科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招办的录取原则录取。江西省艺术类本、专科专业的录取执行江西省高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杂费等构成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网站。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91-8126666 传真:0791-8126772
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 邮政编码:330099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0年南昌工程学院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