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办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高级技工及其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待遇:
1、工资:“技工院校的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在工资福利方面可分别参照本单位大专学历、本科学历人员对待。”
2、福利:“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相关待遇。”
3、其他:“具备高级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在户籍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
2010年娄底市高级技工学校问:毕业生待遇如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