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院(系、所)的分管领导为院(系、所)复试工作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必须选派原则性强、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对所有考生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资格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资格审核材料与报名信息是否一致。工作人员不得仅对证件、证书复印件或传真件进行资格审查,也不得委托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必要时,招生院(系、所)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工作人员按规定在审查合格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与姓名后,分管领导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并加盖招生院(系、所)公章。报考资格审查工作遵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招生院(系、所)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在复试前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合格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于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额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理。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合格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不管在任何阶段,一经发现核实,即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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