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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2010年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组织机构及职责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02 10:46:12 解决时间:2017-05-2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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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学校办学录取批次层次:第三批专科 线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及“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等。  

第二十四条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按专业每生每年9500-10000元,住宿费:按住宿标准每生每年 1400 -1700元。详见2010年生源省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协助学生申办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学院在后勤及教辅等部门设有勤工助学的岗位,同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招生秘书科,胡老师  

监督电话:0752-3619121  

第三十四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2-3619806、3619808  

传真:0752-3619777  

电子邮箱:  

学校网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于 2010年4月1日 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 2017-05-2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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