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工资
一、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的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6、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低工资的80%支付。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低工资的80%。
9、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
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10、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
11、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1)经济补偿金:
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特区内>或12个月<特区外>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
(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4、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婚假(依据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2009年深圳劳动法*新工资标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