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厅对各地完成中等职业教育招送生任务,以及初中毕业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升学率、普职比、职业学校学生巩固率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与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初中阶段教育升学率低和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比例严重失调、未完生和送生总任务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初中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完生任务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将向全区通报并抄送学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文有关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我厅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送生总任务列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评比表彰工作机制,设立奖励经费,奖励超额完生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初中学校,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14533。
附件:1、[点击浏览该文件:2009年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送生任务分解表.doc]
2、[点击浏览该文件:2009年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分解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2009年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加强督查,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圆满完成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