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被安置的农村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范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经选拔被录用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毕业生,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
被选拔安置的农村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县(区)人事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重新择业。
(三)选拔录用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毕业生,必须与县(市、区)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签订合同。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农村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工作岗位。
扶持我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本科毕业生就业、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事关民生、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动接受全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级监察部门对整个选拔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名额分配表
序号 市 州 中小学任教
名额分配 乡镇卫生院工作
名额分配
总 计 5000 5000
1 兰 州 330 300
2 嘉峪关 20 40
3 金 昌 90 120
4 白 银 390 450
5 天 水 600 450
6 酒 泉 180 320
7 张 掖 210 450
8 武 威 360 410
9 定 西 530 650
10 陇 南 560 300
11 平 凉 430 480
12 庆 阳 510 300
13 临夏州 510 450
14 甘南州 28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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