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
第五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六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基本学制4年,本科毕业且经学位审核通过者,由学院颁发国际关系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国际关系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讨论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具体领导,学院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处理和决策。
第九条 国际关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常设机构,也是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际关系学院2009年本科各专业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009年国际关系学院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