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应届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以培养知识面宽,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复合型人才,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指应届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学位后修读另一门类学位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双专业:指应届毕业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本专业以外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四条双学位、双专业学制均为两年。
第五条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福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一批毕业生。
3、具备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
第六条 双学位、双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约60学分左右,其中理论课程40-45学分,实践环节15-20学分(具体要求详见教务处网站公布的相应培养计划)。
第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采取单独开班(专业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或跟班修读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应届毕业生应于每年4月-6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申请修读学生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填写修读申请表交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学办,专业所在学院集中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经审批后,由校招生办公室统一上网公布录取名单并发送录取通知书。第二专业在录取审核时,若报名数小于招生数则应全部录取,若报名数大于招生数则应按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及班级排名从高至低录取,未录取的学生则进行调剂录取。
第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在学期间由专业所在学院统一管理,享受全日制在校生的同等待遇,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学院教学办负责其修读期间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
第十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应适时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培养计划,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网络选课,按学分收费并按规定方式缴交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福州大学应届毕业生双学位双专业教学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