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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须调高低月工资
2008年1月11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圳深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403 次
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为了适应新的折算方法,北京和天津等地可能需要调高低月工资标准。
月计薪天数调为21.75天后,按每天8小时算,相应的,月计薪小时数由167.4小时,调高为174小时。
由于原来北京和天津等地发布低工资标准时,参照的是月计薪天数20.92天,月计薪小时数为167.4小时的旧标准,因而面临调整的需求。
以北京为例,2007年7月1日后,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
但在劳动保障部出台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后,按照新的计算标准,如果北京市维持730元月/的低工资标准,折算成每小时的工资,只有4.20元/小时,比其规定的4.36元低了0.16元;如果北京维持4.36元/小时的低标准,低月工资应为759元,比730元高出29元。
一位劳动保障部的专家称,估计北京市不至于调降每小时低工资,因而只能调升每月低工资,将低月工资调高至759元,或者,干脆将小时工资和月工资都提高,并按照新的折算方法匹配。
这次劳动保障部推出新规,特点是将法定节假日算入工资支付范围。而劳动保障部在《通知》中解释,新方法的依据,是“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的上一个版本发布是在2000年,其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北京和天津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制定低工资标准时,均是以此为依据。
但是,这一做法不计入法定节假日,因而有悖于国际潮流。而国内的一些城市,如深圳,已经提前与国际接轨。
2006年7月1日,深圳市确定特区内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即是按月计薪小时173.8小时的标准(当时法定节假日尚为10天,现增至11天)。
还有一些地区,如上海,只对每月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没有规定每小时低工资标准,因而从理论上说,也不需作出调整。2007年9月1日起,上海职工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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