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考生可加5分。
1、政策类
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驻嘉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⑵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⑶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科技类
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间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以下活动或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下同)、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⑴浙江省和嘉兴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⑵浙江省和嘉兴市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⑶海盐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⑷海盐县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⑸嘉兴市和海盐县初中学生劳技制作、创作竞赛。
⑹嘉兴市和海盐县中小学生“三模”(航模、船模、车模)比赛。
以上属于集体项目的,加分仅限于第一作者。
3、体育类
⑴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参加省、市、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年度计划内体育竞赛项目,单项获省、市前六名,县级前二名;集体项目获省级前三名(其中篮球、足球、排球前六名)、市级前二名、县级第一名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50%)。
⑵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间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4、艺术类
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间参加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获A级、B级的考生。
(二)凡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考生加3分。
⑴父母双方均为海盐县农村居民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现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考生。
⑵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间参加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竞赛(限独唱,独奏,四人及四人以下舞蹈,书法、绘画现场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及县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⑶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间参加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获小B级的考生。
⑷已通过浙江省中小学信息技术(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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