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处报送佛山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二条为了维护每一位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新生录取严格执行省招办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以及本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学校设置专门的招生录取办公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能使用招生录取办公室及办公室内的设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佛科院教〔2001〕8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招生办。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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