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研发等工作。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53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学校的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54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自由,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55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条例、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学校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56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57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58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教学和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和科研并重的专任教师系列、以教学为主的专职教学系列和专职从事科研的研究系列。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59条教学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研究系列的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工程技术系列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四个等级。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0条学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带薪学术休假。
第61条 学校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学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校外从事每周不超过一天的兼职工作,但须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62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63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以南平市财政为主,上级财政适当补助、事业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64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65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66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入教育发展基金帐户统一管理核算,每项捐赠都设置独立的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67条 学校接受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由受赠方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备案。
第68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合理使用和依法处置。
第69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70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71条 学校后勤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72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73条 学校鼓励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74条 学校积极与校外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75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海外高校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学校积极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76条 学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优先为校友提供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77条下列人员是武夷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78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校友会主要职责:积极宣传母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扩大母校在社会上的影响;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交流,开展联谊活动、学术交流、协同创新、社会服务;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第79条校董事会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举办方、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组成。
校董事会主要职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武夷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合作办学,促进学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相互沟通、交流,并对武夷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80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81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章程委员会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82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83条 学校终止事由: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学校,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84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85条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86条 终止时,向审批机关缴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87条 学校办理法人组织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88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89条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90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80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答案来源于:2007年武夷学院章程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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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内蒙古电力通讯学校 | 2.5 | -- |
法律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 2.5 | -- |
法律 | 双华电脑设计学校 | -- | -- |
法律 | 北京现代经贸大学 | -- | -- |
法律 | 新疆科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4年 | -- |
法律 | 内蒙古警官学校 | 3年,2年 | -- |
2007年武夷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