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类院校
1.投档比例
所有院校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时,将按招生计划数1:1.2比例投档(省外院校若需调整调档比例,须于7月6日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书面提出申请),其它志愿均按1:1的比例投档。
2.投档原则
(1)所有批次均按照考生填报的顺序志愿投档,顺序依次为:一志愿、二志愿、调剂志愿。
(2)非并行志愿投档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分学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对于同一志愿分数相同的考生同步进行投档。
(3)所有本、专科(高职)的第二志愿均为并行志愿。并行志愿的投档办法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学校先后投档。对于同一志愿分数相同的考生随机投挡。
(4)调剂志愿投档时,本科一批先根据剩余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1:1比例确定调剂录取投档线,之后再进行随机投档。其他批在批次线上进行随机投档,其中,本科一批、二批和专科(高职)一批先投档报考仅服从和优先服从调剂中外合作专业院校的考生,然后再投档服从调剂非中外合作专业院校的考生。
(5)本科一批、二批和专科(高职)一批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若生源不足,可按照有关原则适当降分录取,降分仅限于第一志愿报考相应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
(6)因不服从调剂或其他退挡原因造成线上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分数线下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量递补。
(二)艺术类院校
1.艺术类本科专业。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5所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考生志愿全部投档;其他省外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考生志愿和文化分数,在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将考生档案全部投档;其他省内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按照考生志愿和文化分数,将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档案,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
2.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对进行了专业测试的空中乘务及天津艺术职业学院的表演艺术(曲艺表演)、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的烹饪工艺与营养、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的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专业,在全省艺术类专科(高职)分数线以上,省外院校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省内院校按其专业计划1:1.5的比例关联专业成绩投档;除上述学校及专业外,省外本、专科院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按照考生志愿和文化分数,将全省艺术类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全部投档;省内本、专科院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按照考生志愿和文化分数,在全省艺术类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
艺术类专业不设调剂志愿。个别本科专业若生源不足,可在批次内顺序志愿结束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考生专业方向提供考生信息,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决定取舍。专科(高职)学校及专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学校可以申请重新征求志愿录取。
(三)体育类院校
在全省体育专业本、专科文化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文化成绩,分别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
(四)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
本科专业在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类别和志愿全部投档。在顺序志愿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计算机在专业类别内按考生服从志愿和文化成绩随机投档。
专科专业在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类别和志愿全部投档,专科层次顺序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院校可申请重新征求志愿录取。
凡填报的专业类别与考生本人的专业类别不一致的考生档案不予投档。
(五)高水平运动员与优秀运动员
高水平运动员。凡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档案,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
优秀运动员。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投档前在学校推荐的优秀运动员考生的文化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加分后达到本科二批或专科(高职)二批分数线的考生,分别向其推荐学校投档。加分政策限于优秀运动员投档时有效。
(六)其他类别院校
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2.公安院校录取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3.专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院校及专门招收归侨、华侨、归侨子女的高等院校,按规定降分照顾录取后,仍完不生计划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4.实践生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07]20号)执行。
5.保送生招生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招考[2007]8号)执行。
6.小语种招生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外国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07]9号)执行。
7.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6]37号)执行。
8.飞行员分别按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9.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艺术专长招生,分别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投档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