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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录取原则

2007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录取原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24 11:18:00 解决时间:2018-03-2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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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录取原则

  1.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院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凡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4.按教育部规定招生院校在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如因学校未及时上载或上载信息错误造成电子注册问题由学校负责。

  5.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的使用管理。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否则,所有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对高等学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6.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凡被香港单独招生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允许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7.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由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 2018-03-2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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