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体制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努力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
(二)录取原则
1.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院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凡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如果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学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4.按教育部规定招生院校在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如因学校未及时上载或上载信息错误造成电子注册问题由学校负责。
5.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的使用管理。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否则,所有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对高等学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6.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凡被香港单独招生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允许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7.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由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007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录取体制和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