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参加经省、市、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年度计划内体育竞赛项目,单项获省、市前六名、县级前二名;集体项目获省级前三名(其中篮球、足球、排球前六名)、市级前二名、县级第一名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50%)。
⑵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间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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