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于2006年5月15日前(5月16~31日参加比赛获奖人员请于6月2日前补报)向报名点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提供有关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市、区)招办对原件进行验证,填写《嘉兴市2006年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审批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㈡同一名考生如同时符合多个优惠加分条件,可累计加分,累计高加分不超过10分,但同一项目重复得奖,只能加一项。
㈢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等级运动员的加分必须分别由县级以上侨办、台办、体育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少数民族考生除提供户口薄外还须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驻嘉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加分应同时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市双拥办出具的证明。
㈣双农独女考生由学校收齐材料、编造花名册后统一到考生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审核,市本级双农独女考生统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㈤通过嘉兴市中小学信息技术(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考生由市考试院统一负责造册审定,市教育局审批。
㈥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由各学校在上报前将享受优惠加分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招办设立举报电话,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㈦本细则解释权属嘉兴市教育局。
2006年嘉兴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加分申报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