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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8-02 07:47:00 解决时间:2020-08-25 22:24

满意答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l、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批汇总表

附件1: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学校:填报年月

姓名

身份证号

院系

专业

学号

毕业时间

年月

备注

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发放贷款银行

金额

货款合同号

还贷起止期限

合计

就业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代偿资助情况

与单位签订服务年限

本年申请代偿金额

审核情况

就业单位意见

院系意见

学校意见

本栏用于单位对已就业学生进行确认。应届毕业生此处不需要单位盖章。

就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查人:

院系盖章

院系盖章

年月日

审查人:

审查人:

学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年月日

注:如果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有异动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2: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审批汇总表

学校名称:(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序号姓名毕业年月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XX县XX乡镇XXX)就业单位联系电话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本年度申请代偿金额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合计

学校填报人:         联系电话:       省或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审批盖章:

学校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后由学校和审批部门各存一份。


答案来源于:2006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20-08-2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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