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术、体育类院校及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实践生及高水平运动员的投档录取办法分别按《山东省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意见》(鲁招委[2003]12号)、《山东省2004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意见》(鲁招委[200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招字[2004]4号)、《山东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的工作意见》(鲁招办[2004]6号)、《山东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意见》(鲁招办[200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取得艺术专长资格的考生,按教育部学生司《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执行。
2.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院校录取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4.专门招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归侨子女的高等院校,按规定降分照顾录取后,仍完不生计划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任何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7.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按章招生是体现依法治招的重要标志。招生章程必须依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录取过程中,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
8.招生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信息的正常处理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生办公室主动沟通后,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生办公室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9.按照教育部规定,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预留计划使用的管理,使用时应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高等学校不得随意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或预留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省招生办公室将对高等学校预留计划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10.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
11.遗留问题或重大问题必须由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厅长、纪检组长、省招生办公室主任签字后进行处理。
12.各招生院校要公布招生监督信访电话,切实做好考生的信访接待工作。
2004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录取体制及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