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未经批准的招生考试。招生学校不得私自设立考点,举行或变相举行招生考试,不得通过未经批准的考试、面试招录新生。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各招生学校不得向生源学校和个人支付招生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变相索要招生回扣,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招生保证金。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涉学生志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学生自由填报志愿,不得更改学生志愿,不得私自扣留学生志愿填报密码卡或刮开密码卡代学生填报志愿。
四、严禁提前招录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在初中毕业考试前招录学生,不得在6月20日前录取小学和初中新生、在7月10日前录取高中新生。
五、严禁中介招生。生源学校不得向中介机构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禁止任何 “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六、严禁招生徇私舞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推荐录取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封锁、扣押和延误发放招生资料,剥夺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七、严禁违规招生宣传。招生学校不得向家长和考生进行不实宣传,不得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承诺或资助,不得以媒体发布等形式宣传高考中考成绩,不得诋毁其他学校。
八、严禁滥招生、乱收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违背“三限”政策。中职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校外办学点招生,不得无计划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严禁违规联合办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联合办学和设置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非学历机构联合办学,不得开办“校中校”。中职学校未经审批不得与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并以此名义招收大专或本科学生。
十、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同一学生不得同时取得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籍。普通高中不得招收通过中职学校将户口转入本地的市外学生就读。中职学校不得采取虚报、谎报等违法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专项资金。
原标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的十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