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信用观念,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的助学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等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在读学生(指全日制专科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根据《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运作,实行每年学生定期申请、高校初审、承办银行审批发放的管理方式。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三) 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就读期间无不合格课程;
(四)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
1、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本人的书面申请,并写明主要理由,家长写明同意贷款与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5、首次申请贷款的老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老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
6、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借款人所在系、班级的同学(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需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介绍人:是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
介绍人主要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助学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的介绍人栏盖章。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
(一) 借款人提供助学贷款所需资料,并如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 见证人在核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三) 以系为单位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在对所提供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盖章;
(四) 学生处将贷款申请资料收集齐全后,通知贷款行贴息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及其他必要信息,然后由贷款行安排人员到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填写合同资料;
(五) 贷款行在进行调查审查后,不同意的退还其资料,同意的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条 经学生处及贷款行共同审核后同意贷款的学生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迅方式。建议借款学生违纪记录通报制度。借款学生若不按借贷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办银行通报已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违约行为,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或未提出展期申请以及展期申请未获承办银行同意、贷款逾期一年归还的,承办银行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贷资金安全。
贴息助学贷款额度高不超过学生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额度金额高不超过签约高校学费标准(含住宿费、代管费);生活费贷款金额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具体金额以承办银行的规定为准)
贴息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承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相关学历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
第七条 学生贴息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学生定期申请。新生于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申请,老生则于每学年开学后20日内申请。由各系及学生处共同初审并提供有关必要信息。
第八条 贷款的变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告知本校助学贷款专设机构,并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应直接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系应及时告之学生处并由学生处通知贷款行,终止贷款:
(一) 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二) 离校(包括转学、退学、被开除、休学、出国、失踪、伤亡等);
(三) 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 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者。
第十条 各系、学生处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各系负责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见证人,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仍需负责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其相应的借款人所在系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是须向学生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系、学生处协助贷款行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应协助贷款行按有关要求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的每年6月与承办银行办妥债权确认与贴息资金核对手续,并办妥借款应届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凭有关确认书或还款证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按照《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01]50号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