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教发〔2009〕9号
关于做好2009年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区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现就做好2009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领导,落实责任措施,确保完成2009年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
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面临新的挑战,一是生源下降,二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就业压力增大,同时也要看到面临新的机遇,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决定,2009年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在去年招生810万人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50万人,实现招生860万人的目标。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新政,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职业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职业学校要充满信心,充分认识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促进就业创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和推进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持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整个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实破口,继续巩固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规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会办、亲自组织协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把职教招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下大力气调整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科学安排2009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教招生比例大体相当。要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按照中考成绩和近几年本地区高考落榜生的比例划定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严格控制少数地方普通高中规模过度扩大,三星级以上普高要控制招生规模,二星级以下普高要限招或停招,乡镇挂靠普高办班点一律停止招收新生;同时要加大招生计划执行的督查力度,对于低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招生部门不予投档,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录取审批手续和新生学籍注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招生工作平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计划执行,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招生录取,共同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 要继续加大中等职教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落实职教招生任务。2008年初中升学率低、高中阶段普职比例不协调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措施,继续采取集中统一录取与提前录取、自主招生和注册入学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招生录取办法,通过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彻底扭转普职招生比例不协调的发展状况。在中职招生工作期间,市教育局建立中职招生情况旬报制,各县(市、区)、市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中考成绩出台后,每月10号、20号、30号向市教育局报告中职招生进展情况,市教育局适时予以公示,对普职比例严重失衡、中职招生进展不快的地区加强督查,并继续把职业教育招生数、普职招生比例、初中毕业生升学率等纳入各地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范围,作为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加大目标管理和奖励考核的力度。 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引导职责,组织并通过中职学校招生咨询会、优质职业学校和优质就业企业展示会、职业学校学生成才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大力发展中职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职业教育的各项资助和免费政策,宣传职业学校的办学特色与良好的就业形势,宣传就业企业的用工待遇与发展前景,向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全面详细的资助和免费招生信息,确保初中毕业生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农村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良好环境和政策氛围。
二、扩大招生范围,提升办学质量,办好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
面向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既是完成2009年中职招生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办好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职业学校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拓宽生源渠道,扩大招生范围,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在认真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同时,把返乡在乡农民、退役士兵和高中后未升学青年作为重要的招生对象。所有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乡镇教育中心都必须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或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短期培训,由县级职教中心自办或在乡镇中心办班,职教中心每校招生100以上,通过3年半工半读的学习形式,毕业时发给中级技能和中等学历双证书;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退役士兵中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培训对象特点,科学设置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务实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强化教育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大力实施农村妇女学历与技能双提升计划,对农村致富女骨干、营销女能手、市场女强人等进行中专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三年的学技术、学文化,使她们达到中专学历和中级工职业资格。各职业学校招收返乡在乡农民工、下岗职工和退役士兵实施学历教育的,均应纳入当地年度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列入中等职业教育信息管理化统计内容,取得学籍的享受国家给予中职校学生的有关支持政策。 要继续积极推进以东西合作为重点的区域教育合作办学。各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充分利用办学资源优势,加快在中西部地区建立起2个以上较稳定、有特色的生源基地,积极拓展中西部职教招生市场,带动中西部地区职教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办〔2009〕9号)精神,东部地区职业学校面向中部、西部地区招生,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西部生源地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要进一步提高南北职教合作办学的组织化程度,选择苏南等发达地区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和我市缺少而社会急需的特色专业、示范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外省市中等职业学校到我市跨地区招生,须由两地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凡挂靠苏南及外地其他地区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都应纳入全市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统一审批,确保对外合作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要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深化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教师资和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努力扩大和提高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招生人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转变办学指导思想,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深入有效地开展校企合作,提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要超前研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紧紧围绕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工业的需求,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对于社会需求饱和、就业渠道不畅的专业要严格控制。
三、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证中等职教招生健康有序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生资格审查,并客观地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有资质招生的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其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鼓励办学条件好、特别是近年来得到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压缩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的招生规模,各地要全力支持和引导学生报考市直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大专班,确保用好用足五年制大专招生计划。所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必须报市教育局实行备案管理。对于不具备基本开办条件的专业,未经省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警察类、医学护理类、师范类等专业,以及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专业,一律不得开设。对学校目前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专业,不得对外招生,不得向社会、家长发布虚假信息。凡未经公布、没有招生资质的学校和专业,一律不得招生。 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禁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办班,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严肃查处有偿招生、索取回扣等问题,各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过硬的措施进行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直各职业学校要严肃纪律、带头执行,不得扰乱招生秩序。确保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健康开展。
要加强对学生学籍和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充分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三年为主的基本学制,中专、职高工科类专业学制均为三年;职业高中餐旅服务、服装制作等特殊专业的学制也必须在两年以上;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实施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初中学历的,学制原则上三年(含顶岗实习一年),招收具有高中学历的,学制一年(含顶岗实习半年)。退役士兵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两年,其中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随意缩短学生学习年限,随意削减课程、课时,不得对实施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发放学历教育证书。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严格实行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加强对招生情况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招生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和招生部门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新生电子档案,实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新生电子学籍。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
要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学校要为其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农村生源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转学进入联办学校,由联办学校为其申报学籍,原就读学校随即注销其学籍,国家助学金均由学生所在就读学校负责申请发放。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