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中专、五年制大专、学生。
二、发放标准
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助学金
1、一月内累加旷课10节或旷宿5次的,扣发当月助学金;
2、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当月助学金;
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扣发2个月助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扣发3个月助学金;
5、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扣发5个月助学金;
6、学生因工作需要,且已经办理了离校手续的,从审批之日起扣发助学金。
四、考核、发放办法
各系学工办负责全系学生的综合考核工作。每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将结合平时检查抽查情况,核准应发放的学生名单,汇总后送资助中心,以系为单位发放。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9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