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依照教育部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高职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办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院纪律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予招生工作,在参予中监督,在监督中提供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监察部门的电话,接受考生或家长的问询及申诉。
第六条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办是学院的常设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高职招生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院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所属中学及有关单位。
3、了解全国、全省各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的研究、探索,实现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学院各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做好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招生接待咨询。
8、完成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中心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制定的“六公开”、“六不准”,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八条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录取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分专业录取。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投档考生人数多于计划数时,按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投档考生人数少于计划数时,除非考生身体不符合我院的录取要求或考生本人有书面申请不愿就读的,均应录取,录取结果由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线上生源不足时,由省招生考试中心下调分数线,下调的分数线即为调控线,录取办法执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必须高效、准确、守纪;建立录取工作日记,重大事项必须向分管领导请示,由院领导决策方可后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由招生办负责把录取通知书及相应的入学须知寄出,录取新生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供广大考生及家长查询。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两周内,可进行小范围的专业调整,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签具意见,后由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原件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一周内,学生工作处组织班主任核对新生花名册,逐一落实不报到的考生名单,不报到的考生名单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招生办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原标题:山西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