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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

  2016年08月12日16:02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董事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属民办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学院名称: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英文名称: Shaanxi fashio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沣渭新区崇文路1号

邮政编码:712046

第四条  学院校园占地面积729.1亩,校舍建筑总面积29.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47215.53万元。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办学定位

第五条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坚持市场化思维,国际化视野,特色化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战略;努力把学院建民满意、政府放心、内涵丰富、独具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院立足陕西,面向中西部,服务全国纺织服装行业。以服装设计与工程、纺织工程为特色,工、文、管、经相结合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学院。以培养“基础较厚、口径较宽、注重实践、善于应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七条  学院按照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稳定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的原则,“十二五”末,全日制在校学生稳定在7500人左右。

 

第三章   院  长

第八条  院长由学院董事会选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命。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院长应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工作经历,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条  院长任学院董事会董事,行使董事权力

第十一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

2、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3、提请学院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

4、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5、提出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6、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7、组织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院长在行使第十一条中规定的职权和处理学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时,应召集由院领导和督导专员组成的院务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院长不在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院长职权。

 

第四章  经费和财务

第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为举办者投入、按政府规定收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融资等。  

第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的投入、学生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办学积累及受赠的资产等,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教育需要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两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和财务决算表和提出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和财务预算表,提交院长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院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赋予的高等学校教职工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院应按照生师比不高于18:1的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并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方面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招聘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保证教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应分别在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

 

第六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院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学生实行自费入学,缴费数额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学院对贫困学生应缴学费实行减、缓、贷政策,为贫困学生办理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规范化管理,鼓励品学兼优者,惩戒惰学不规者。对学生综合素质优秀者,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学院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有益于创造良好学习氛围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学生会接受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

 

第七章  党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隶属于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条  院党委组员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帮助解决影响学院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委员会。院团委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带领和团结广大青年师生,树立远大志向,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和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生动活泼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文明、和谐校园。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育工会组织,学院工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是学院教职工的合法代表,其任务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教职工遵守纪律,履行合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会负责人可列席院务会讨论有关教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惩等问题的会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二年三月二十日

 

 

 

 



原标题: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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