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工艺美术学校“儒善会”助学金管理细则
汕头市儒善会是由汕头市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及社会热心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联合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弘扬友爱、善良、诚实、互助的优良传统,在潮汕地区内开展扶贫助学等爱心活动,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儒善会助学金是儒善会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儒善会出资设立的,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专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同时要相关检查和监督。
第一条儒善会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儒善会每期固定出资30000元,助学金不设具体金额,不设具体受助名额,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发放,每生年高不能超过5400元,每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助学金。若当期助学金有结余则累加到下一期。
第二条 儒善会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遵守法律,诚实守信,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违纪记录;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要求各科成绩及格;
3.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4.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条 儒善会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机构及方法。
1.成立儒善会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正副主任、团委正副书记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儒善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
2.成立儒善会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学生处主任任组长,学生处副主任、团委委员、各年级级长和学生主席团干部为成员,负责儒善会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团委会。
3.成立各班儒善会助学金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4.申请当次儒善会助学金的同学应避嫌,不能成为学校评定工作小组和班级的评议小组的成员。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和教师、学生会推荐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存在抽烟、酗酒等生活铺张现象者;
(3)不求上进,生活、行为习惯有恶劣影响者;
(4)因家庭建房或购买车辆等其它高消费行为造成临时困难的;
(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六条 学校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款;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同学可向班主任老师申请并上交申请材料――《汕头工艺美术学校儒善会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汕头工艺美术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 儒善会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班主任,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班主任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学校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评选出候选人预备人选;然后组织教师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家访,家访后确认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者方能成为资助对象。
第九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评定工作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复核,并按规定作出反馈。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校内一切助学金评选资格;并违反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班主任要及时报告学校学校评定工作小组,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后附:
附表1:《汕头工艺美术学校儒善会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2:《汕头工艺美术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汕头工艺美术学校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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