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偿对象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代偿范围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邮政工作场所(不含县邮政局机关及邮政储蓄银行)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中西部地区及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西部: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四、代偿额度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五、代偿金发放
在代偿范围的高校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分年度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 3年代偿完毕。由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就业协议向学校申请,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发放。
六、服务期限
在邮政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县邮政局机关及邮政储蓄银行)服务3年以上(含3年)。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邮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邮政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要求其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凭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办理离职手续。
七、办理程序
1.学生毕业当年5-6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
2.学校学生所在系部填写《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1份;
3.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础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4.提供在基层就业证明2份,证明需要加盖基层单位公章,无公章的可用县邮政局公章及基层工作地点邮戳替代,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5.所有资料于学生毕业当年5月、11月两批报毕业生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资助中心分别报送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