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中小学校学生转学
二、事项类型:其他权力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27号)第三条规定: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3〕2号)第三条规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因家庭地址变迁、家长工作关系变动、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第三条规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1.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2.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3.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4.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5. 其他确需转学的情况。
四、行使层级
中小学校、市(县、区)教育局。
五、申请材料
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居住证等居住证明。
六、办事流程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有学位、审核符合转学条件同意接收,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转学一般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如转入学校学额已满,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接收。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学校现场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学籍主管部门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钦州市教育局2825286,钦南区教育局2697376,钦北区教育局3686176,钦州港区教育局3887009,灵山县教育局6428352,浦北县教育局8215270
钦州市教育局投诉电话:28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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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钦州市中小学学生转学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