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广东 其它

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2016年12月05日09:54  济宁第一职业中专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前身是1964年9月建于城北南戴庄路的“济宁市职业中学”(今济宁商校址)。1965年3月,迁至城西北下马的合成氨厂(今化工实验厂),改称“济宁市农业职业中学”。暑假,又迁到铁塔寺街(今市中区教育局宿舍)。同年10月,又更名为“济宁市第一工读中学”。1967年2月在太白东路建学楼,并迁入新址,改称“东风中学”。1970年3月,济宁市机关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并入该校后,更名为“济宁市第四中学”。1981年,作为开办职业教育的试点学校,开始招收职业班,当时的专业有幼师、服装、酿造、染整等专业。1983年,地改市后,又更名为“济宁第一职业中学”,归市教育局主管。1985年,经省教育厅批准,正式命名为“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这是我省首批五所职业中专之一。从1989年起,重新规划,全面改造,1992年完成校改达标。1995年10月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重点职业中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英文名称为:Jining No.1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学校法定住所为: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54号。学校网址为:www.yzz.***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济宁市教育局,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校以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适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四条  学校设置幼儿教育、旅游、计算机应用等专业大类。根据国家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大类专业。

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文化引领,内涵拓展,强化实践,注重实效”的办学思路,根据“办精中职教育,创新幼儿教育,拓展教育”的整体战略框架,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市场,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形成外部关系协调、职教特色鲜明、职前职后贯通、产教融合的办学格局,创建现代化一流职业学校。

第七条  校训:务实求精、励志明德;

校风:育人为本、敬业为乐、成才为志;

教风:严谨 、平实 、创新、奉献;

学风:勤学、多问、善思、博闻;

指导思想:注重技能、特色鲜明;培育专才、服务社会;

目标定位:全市一流,省内知名,专业突出,高水平、实用型中职学校;

育人目标:重实践,强技能,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社会专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教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其他需要党支部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教育处、科研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等内部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党支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党支部会等形式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

党支部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支部成员。党支部会由党支部书记定期召集并主持。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交流信息、处理校务、解决问题的重要形式。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为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按照“以学生为主体,以活动为载体,以成功体验教育为主线,以发展为目的”的德育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网络,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实施全员育人机制,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专业。

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学校建立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

密切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构建现代学徒制,打通和拓宽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过程监控,构建学校、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价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互融合、人文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校园文化体系,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学校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为学生创造就业创业条件,提供就业创业信息,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交流。

第四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学生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核定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管理,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行业、企业及社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创新人事分配制度,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落实教师在职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五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三条 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参与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后勤保障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用于开展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支出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教代会提议方可进行,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原标题: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招生专业 招生信息
手机版:济宁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新文章
相关学校
技校专业
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