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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试行方案

  2009年07月19日15:11  技校网友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等6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省农民工中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针对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转移量大、外出务工困难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农民工专业技能、技术水平和就业资格能力为核心,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突破口,努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民工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二、目标和任务

     从2005年起,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在加强外出务工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的同时,依托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充分发挥建筑、商务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优势资源,以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核心,面向各类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重点是初级工和中级工。经过3-5年努力,使80%以上的农民工能够通过技能培训和鉴定,达到持证上岗、持证就业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实施重点行业:建筑、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行业。

     实施重点县: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输出转移就业任务重的县。

     实施重点对象:当年准备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已在陕就业的农民工。

     四、必要性的相关措施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农民工素质亟待提高。我省是劳动力输出大省,每年外出务工人员达300多万人。由于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没有经过技能鉴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难以上岗就业,尽管有的外出人员具有某一专业技能,由于没有职业资格证书,难以发挥一技之长,得不到应有待遇,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利益。

     目前,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我省只是在省级和市级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县一级还处于空白,绝大多数县也没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直接影响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向基层推广。因此,在县一级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发展和壮大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重要环节。

     (一)在县上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资格证书是农民工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境内外劳务输出的有效证件。为了在农民工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我省将逐步在县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了稳妥推进这一工作,今年将先行试点,在每个市选1至2个劳动力输出较多、条件较好的县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赋予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核发初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职能。

     (二)选择建筑、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

     我省目前在建筑行业上岗就业的农民工多达100万,从事餐饮服务和美容美发工作的务工人员也有60余万。加强这些行业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和健康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抓出成效。

     建筑、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和现有职业技能鉴定资源优势,主动与劳动、工会、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资格鉴定考试的具体办法,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就业准入制度。

     (三)根据农民工特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目前,我省农民工的普遍情况是文化程度偏低、理论知识较差,专项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动手能力较强,属于技术技能型范畴。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中,适当降低理论知识测试难度,将重点放在实际操作专项技术、技能水平的鉴定考核上。

     为了保证鉴定质量,对农民工专项鉴定考核的专业技术知识卷和操作技能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用试卷必须从省题库提取。

     在试行期间,县级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须直接到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鉴定后所核发证书的相关信息,须按规定登录在国家职业资格陕西工作网站上,接受社会各界查询。

     五、实施步聚和要求

     (一)建立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2005年1月,调查摸底,确定机构类别。各县要及时准确填写《陕西省建立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调查表》一式两份,并于2005年1月30日前分别上报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各县申报要求、劳务输出情况、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管理、开展鉴定工作的现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条件等方面资料,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决定建立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所(站)名单。

     2、2005年2-4月,审查资格,审批鉴定机构。组织被列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县召开专门会议,按照《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陕劳发[1994]405号),认真做好各项申办手续准备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组织力量对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试点县、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审批。

     3、2005年4月以后,正式挂牌,开展鉴定工作。各有关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本县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者进行考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收费标准,应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71号)、《关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分成有关问题的复函》(陕财办综[2004]63号)规定执行。

     各县应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鉴定激励政策,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主动参加培训和鉴定,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对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在职业培训、职业鉴定、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中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二)制定建筑、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

     1、2005年1-3月,建筑、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行业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依据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就业准入范围,研究制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确定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厅备案。

     2、2005年3月以后,各有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和协调工作,积极主动予以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就业上岗的相关规定。

     (三)调研总结

     2005年12月10日前,新建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有关行业向省劳动保障厅上报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总结材料。省劳动保障厅在此基础上进行调研总结,研究制定长期实施工作计划和方案。


原标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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