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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审议通过 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010年05月30日12:36  技校网友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近日,记者获悉,《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农业生产中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依法具备借款条件的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

 

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所称的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农民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市和有农业的区、县政府,都要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培训收费项目要公示

 

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需要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同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关技术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接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学历教育,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的;未按规定对招收学员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将由农业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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