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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0年04月13日13:01  技校网友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建立健全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入机制,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进一步加强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或调整本设区市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并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对照本设置标准尽快完善学校有关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入机制,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层次在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点、优化资源”的原则设置,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 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举办者应当具有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二年以上的资历,并在此学校基础上进行申请。经批准设立为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后,原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应同时注销。

举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或属填补省内空白项目的培训可适当放宽年限。

第六条 举办者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

第七条 举办者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并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八条 举办者应有与办学类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出租方须具备产权和出租权。办公用房应达到30平米以上;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所需设施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第十条 举办者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与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学校应有独立财务帐户,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专职教师2名以上。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每个教师多只能教授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须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兼职教师须与学校签订兼职协议。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经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投入办学的自有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 外省来我省办学的举办者还需提供原办学所在地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和同意到我省举办职业培训的办学介绍信。

第二十条 已经被注销和撤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原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再次申请设立的不得使用原有名称以及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过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统一的名称格式,即“江西省×××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设置标准制定本设区市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标题:江西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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