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搞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规范我院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院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由学院纪检监察处、计财处、学工处、团委、保卫处、教务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书记、分管学生的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分管资助工作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系(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系(部)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 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必须是我院在校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是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具备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贫困,生活俭朴,经学院贫困生认定小组认定属一般贫困生以上等次(含一般贫困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且综合素质发展学分在班级名次排序,进入前10%。
5、家庭经济贫困,生活俭朴,经学院贫困生认定小组认定属一般贫困生以上等次的(含一般贫困生);
6、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且综合素质发展学分在班级名次排序第一名;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四、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端正;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发展学分班级排序进入前20%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额度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为2000元。
第五条 奖助学金指标的分配
每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系(部)在校全日制专科生人数、贫困生认定人数进行指标的分配,并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下发各系(部)执行。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班委会、团支部鉴定,班主任签意见后报系(部)学生科;
3、系(部)学生科将各班申请情况整理归类后提交系(部)评审工作小组;
4、系(部)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严格按照标准和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等额确定上报学院评审的学生名单,并将拟报学院评审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整理归类后提交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6、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听取汇报、查看材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7、将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院行文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评审注意事项
一、同时具备“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几种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学生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在评审时按学生申请的高条件或档次确定。
二、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生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学生申报的材料与本人的实际情况经核实不相符的。
2、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没有经过学院贫困生认定小组进行认定的或认定不属贫困生的。
3、与其基本条件不相符的。
4、学生有违纪行为,受到系(部)或学院处分的。
6、学年成绩有不合格的(经学院认定的特困生,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可结合该生的现实表现,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后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 评审工作要求
一、把握标准,严格条件,遵照程序,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搞好评审,参与评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办事,若因工作不负责,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系(部)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由品学兼优和贫困家庭学生所享受。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评审时间
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从每年9月启动,由学工处组织开展对学生综合素质学分的认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贫困生的认定,各系(部)必须在 9月 20日前 完成对本系(部)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学分和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学生根据认定情况在9月30前,向所在系(部)书面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指标下达我院三天之内,必须将指标分配到系(部),并指导系(部)搞好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初审,严格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完成学院评审和材料上报。
第十条 学生银行卡的办理、发放与管理
一、银行卡的办理。根据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院计财处提供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计财处为受奖励和资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
二、银行卡的发放。银行卡办理好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到计财处领取银行卡,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计财处签字领取,领取时严格实行签字制度,学生因实习或其他原因未及时领取的银行卡,由计财处保管,学生返校后,到系(部)开据证明,说明当时未领取银行卡的原因,凭系(部)开据的证明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登记备案,然后到计财领取银行卡。
三、 银行卡的管理。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如果有遗失或丢失,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报案,同时申请补办新的银行卡,并将补办的新银行卡号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再到计财处更改银行卡号。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资金到位后,计财处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发放名册在一个星期之内将奖助资金打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在发放奖助学金时,若因学生补办了新银行卡没及时上报,造成学生个人的奖助学金发放不成功或发放不及时,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奖助学金管理
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金由学院计财处负责管理,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资金到位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将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分别打入到学生个人的银行卡上,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合理使用奖助学金,用以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若发现获资助学生有滥用奖助学金的行为,对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下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院停发或追回所发助学金,取消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其停发或追回所发助学金由计财处管理,同时给学生一个学期的改过期限,学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改掉了自己的不良行为,学生可按下列程序到计财处领回其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通过——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同意意见——系(部)书记签署同意意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签章——分管院长审批——计财处领取。
第十四条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的宣传
一、每年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随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发给新生。
二、系(部)要组织各班充分利用班团活动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
三、每年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助我圆了大学梦”或“国家奖助学金激励我成才”等为主题的征文比赛活动。
四、充分利用我院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搞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对学生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的考核
学院把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和个人年终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部门或个人若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取消部门或个人年终评优资格,并对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档案材料的管理
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相关材料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按年度、分系(部)、分奖助类别、分等次建立好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省资助中心下发的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文件;
2、学院评审奖助学金的方案或通知;
3、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有关证明;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6、评审会议记录;
7、贫困生认定备案表(电子和纸质);
8、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和纸质);
9、湖北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表(电子和纸质);
10、奖助学金公示名册(电子和纸质);
11、学生银行卡发放签字名册(电子和纸质);
12、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审批表(电子和纸质);
13、奖助学金发放名册(电子和纸质)。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都必须记录到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学院行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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