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海市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简称北电。英文校名:BeihaiElectonic Vocational Technical School,英文缩写:BHET。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开展非全日制大中专衔接教育,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办学设计规模为全日制在校生3000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中职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的设立:学校由秦斌、刘洁夫妇出资举办(各占股50%),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北海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北海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开展活动,接受北海市教育局和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校训:以德树人,以技育才。
第七条 纪念日:学校确定每年6月18日为校庆日。
第八条 学校地址:北海市工业园中国电子产业园规划二路21号。
第九条 学校业务范围:从事教育、教学及学校行政管理。学校已经由北海市教育局批准成立,领取了办学许可证,证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理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学校的业务活动计划。
2、 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决定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6、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7、 审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审批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10、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下列情形可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 制订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活动计划。
3、 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4、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5、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6、 制订教育教学改革措施。
7、 审批招生方案。
8、 审批教师选聘办法。
9、 决定对外合作办学事项。
10、 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人身安全。
3、依法办学,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
第二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能
1、学校内设机构:学校采取两级管理模式,校长室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招生就业办等机构,根据工作需各机构分别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与副主任由校长任免。
2、内设机构职能
办公室: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的职能机构。
教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政教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学生德育、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
后勤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等后勤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
招生就业办: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各类招生、学生就业推荐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管理机构中层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审议学校制定的有关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奖惩条例、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事项。
3、监督学校各级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和民主协商制度,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提出批评或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设立校内外公开栏、举报电话、信箱,设置校务公开办公室,具体开展校务公开各项工作,将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时全面公开。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家长委员会。为增进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推动学校、社会相互理解,良性互动,共创学校、师生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设立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家长委员会由了解宫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学生家长或学生法定监护人组成,职责如下:
1、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督促学校的工作。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班级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参加一些学校的重大活动。
2、提高优化教育条件,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组织家长成立德育讲师团,对学生进行生动的思想品德教育,或是交流教育孩子的方法和经验,或是讲述自己的成长史等,以激励学生更好成长。协助政教处、教务处等部门做好行为、心理偏差生的家庭工作和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
3、提供教学资源,拓展教育途径。如利用家长的一技之长,为学生做一些讲座和指导,培养学生一技之长。利用家长日参加听课评课,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4、整合各种力量,改善办学条件。通过家长委员会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有信息提供信息,为学校出主意,想办法,为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而做实事。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关注孩子更好成长。家校携手合作,共同担负起教育孩子的重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参加非法组织及黄赌毒等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及遵守上级颁布的其他师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进企业锻炼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7、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3、 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学计划。
第四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创新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依法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蹲班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积极撰写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四十七条 由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师教学考核评价制度,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的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育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性的教学质量。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由招生就业办负责学校招生就业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实训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十一条 尝试开展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试点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做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三条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五十四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由校长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五十九条 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政教处、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将德育工作落实到学校各个工作环节。
第六十条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在各门学科知识的传授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2、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教育模式。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十二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
第六十五条 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资产的调拔、添置、损毁报废、变卖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食堂、校园绿化、重点部位保洁工作、校内商店等均实行社会化服务,由后勤处负责监管。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职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校内申诉。
2、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 有权享受中职学生免学费优惠政策,部分家庭困难学生有权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4、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5、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其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4、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代办费。
5、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6、 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汉字。
7、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七十八条 政教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中职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条 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1、 举办人出资。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社会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1、 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2、 符合本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3、 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4、 学校办学重大事项调整等。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 ,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2、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 单位宣告破产。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学校理事会审定,一致同意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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