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 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招生工作实际,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教育主管部门、 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校名、类型、层次、学制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全称: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 专科(高职) 。
第七条 学制: 3 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9 号。
第三章 隶属关系、代码、法人代表
第九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 国标代码: 13266; 法人代表: 熊绪。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
第十条 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 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 2022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 2022 年 37 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 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 智慧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光伏 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 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测绘 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机电 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梯工程技术、汽车制造与 试验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子信息工 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 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 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 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 行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 2022 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 技能高考、单独招生及“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中 职毕业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考生录取执行各省(市、 自治区) 高校招生 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 不限,不加试。
第十五条 按投档规则档案投进学校的考生,学校按照 各省(市、 自治区) 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 级差。
第十六条 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确有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新生报到时 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 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 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标准, 颁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学信网 可查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 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 费:5000 元/年/生。
住宿费: 1080 元/年/生。
第八章 学生奖助贷
第二十条 在校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 金(8000 元/年) 、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年) 、学校 奖学金( 3000 元/年) 。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1)可申请国家助
学金(一等 4400 元/年、二等 3300 元/年、三等 2200 元/年); (2)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 ( 3)可申请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 高额度 12000 元/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5000 元/年) 。
第二十三条 退役入学、退役复学的在籍学生,可享受 国家助学金( 3300 元/年) 和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 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5000 元/年)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 430212
电话: 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 027-87933332
网址: www.***.cn
咨询 QQ:
第二十六条 来校路线: 乘地铁七号线到大花岭站自 C 出 口出;乘公交 905、908 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 口站、901 到 新华街站下即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与 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