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次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本次考试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所处考试环境同时出现其他人的;
(二)使用快捷键切屏、截屏并退出考试系统或多屏登陆考试端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座位、离开监控视频范围、遮挡摄像头的;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有进食、进水、上卫生间行为的;
(六)有对外传递物品行为的;
(七)佩戴耳机的;
(八)未经允许强行退出考试软件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被替代参加考试的;
(二)非考生本人登陆考试系统参加考试,或者更换作答人员的;
(三)浏览网页、在线查询、翻阅电脑和手机储存资料,查看电子影像资料的;
(四)未经允许可接触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拍摄、抄录、传播试题内容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为答案雷同的;
(七)考生的不当行为导致试题泄露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经后台监考发现,确认考生有其他违纪、舞弊行为的;
(九)若发现考生有疑似违纪、舞弊等行为,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根据考试数据、监考记录、系统监控等多种方式进行判断,其结果实属违纪、舞弊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五条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如考生因电脑设备问题、网络问题、考生个人行为等问题,导致电脑端和移动端考试视频数据缺失,而影响考务工作人员判断本场考试有效性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未按要求录制真实、有效的移动端佐证视频,影响考务人员判断考生行为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因设备硬件故障、断电断网等问题,导致笔试作答数据无法正常提交,应立即联系技术人员,否则后果自行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