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校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的顺利实施,规范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的规定及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五年制的一、二年级)所有(含农村、县镇非农户口、城市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为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比例参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中规定的西部地区的比例,即按在校学生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的20%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热爱所学专业,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与发放流程
(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农村、县镇非农户口、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向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流程
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优先考虑享受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见义勇为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按学期进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校每学期评定一次,终审核通过的学生,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中省财政划拨我校的资金及名额比例,按照各班级学生情况进行名额划分;
3、各班级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材料初审;
4、学工处根据各班级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工处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汇总,在中职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将汇总名单纸质版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6、将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学校联系指定的商业银行为每位受资助学生免费办理中职资助卡;
8、中省财政资金到学校济困助学账户后,学工处造表、各班级班主任组织受助学生签名确认,财务科通过网银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上。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2、8两个月不发放。
五、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学工处主任负责,学工处专人管理,财务科专人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及发放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国家助学金,因此形成的结余资金于年底全部退回省教育厅资金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建立学校资助工作体系;
2、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3、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名额分配,组织开展评定和管理工作;
4、建立全校受助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将学生申请表、评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5、及时评审上报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6、负责资助经费的管理、核算、发放工作;
7、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8、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9、完成年度资助工作总结。
六、受资助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资助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受资助学生有权按时、足额获得资助经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无故克扣资助经费或拖延发放时间;
2、受资助学生有权在学习、生活范围内自主支配资助经费;
3、受资助学生的资格不得无故取消。
(二)受资助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受资助学生必须遵纪守法、明理诚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2、受资助学生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或解决与学习无关的问题;
3、受资助学生必须履行承诺。根据受助社会、回报社会的指导思想,要求受资助学生每年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