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精神,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规范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 19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X财教〔2014 ]180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 〕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 ] 4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辖区内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各级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疆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经办银行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生源地贷款操作规程,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贷款;与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落实自治区生源地贷款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生源地贷款工作;与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关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要安排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州、市)级、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教育部门参与生源地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领导和监督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贷款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生源地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督促地(州、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地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寸、当必此次融中心和经办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
银行开展业务培训,完成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作为生源地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
(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三)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五)建立与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儿,队对贝从逾期处理等相关工作;
(六)定期向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报送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获得生源地贷款的学生所在高校应协助经办银行、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及地(州、市)级、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贷款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生报到时,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二)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维护;
(三)学生毕业时,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
(四)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加强借款学生诚信教育,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二章信贷政策
第九条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第十条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新教规〔2019〕2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为孤儿,或其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四)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周岁之间;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未结清生源地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六条本息偿还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五年期间为宽限期,还本宽期限内,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5年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贴息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区内高校就读的学生,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经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金
(一)风险补偿金政策
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额度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区外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区内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
(二)风险补偿金归集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办理的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试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奖励给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二)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三)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1.已结清的生源地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2.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贷款合同对应的风 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四)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商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五)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六)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生源地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1.与生源地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2.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3.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七)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地(州、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学生资助中心同意。
(八)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相关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条办法执行。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资[2013 〕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生源地贷款的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