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面向社会人员招生考试(考核)考生须知(一)
一、考试地点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1.职业适应性测试(笔试) 11月13日上午9:00-10:00
2.综合素质评价(面试) 11月13日12:30开始
三、考生考场安排表
1.笔试考场(另行通知)
2.面试考场(另行通知)
3.考试流程(另行通知)
四、考试报到证明材料
1.江苏省2021年高等职业院校面向社会人员报名信息确认表
2.身份证原件
3.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附件1)。请提前填好并打印好(签名手写),进入考场后交给监考老师。若本人行程码显示有无锡市外地区行程标示的还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准进入校园。
五、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提前到达考试地点,从北大门(惠山区钱藕路12号)凭本人报名信息确认表、身份证、健康状况报告表(有无锡市外活动轨迹的需提供核酸检测证明)进入校园,按照考场指示牌到达相应考场候考。
(二)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附件2),如有违纪,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
2021年11月面向社会人员招生考试
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
(填写完毕后交笔试监考员)
姓名 | | 性别 | | 准考证号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
常居地 住址 | 省 市 (区/县) 非无锡市考生来校乘坐的交通工具(飞机、高铁、轮船、自驾等): ; 到校时间: 月 日 |
健 康 状 况 | 是否是既往感染者(确认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 是□ | 否□ |
本人从考试当天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 是□ | 否□ |
本人从考试当天前14天内是否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 | 是□ | 否□ |
本人从考试当天前14天内是否有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 | 是□ | 否□ |
凡选项为“是”的考生,须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相关报告,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
考 生 承 诺 | 郑重承诺:本人填报、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信息(证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理。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安排。 考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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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考生守则
1.考前20分钟,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考试要求进入指定教室。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且考场不负责保管。食品及饮用水等饮料不能带入考场。
2.考生根据考务规定按时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须由工作人员陪同。
3.面试环节考生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面试考场;面试结束出场后不得再进入候考室,也不准在候考室和面试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更不准将考试内容泄露给还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如经查实做严肃处理。
4.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离开自己座位。
5.不准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
6.遇试卷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面试人员询问。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面试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8.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根据工作人员指令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9.严禁冒名顶替,
10.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工作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摘要)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原标题:2021年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人员招生考试(考核)考生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