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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汕头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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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1 年 5 月 27 日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   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9〕19  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进 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 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   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 2021〕 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汕头大学章程》、《汕头   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  使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和研 究生助学金体系两部分(以下简称研究生奖助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助 学金体系包括研究生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科研补助、 三助岗位津 贴、临时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来源: 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经费; 学校事业收入和联合培养基地 和单位提供的资助经费; 学校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经费; 社会捐赠的奖学金以及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奖 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学校领导 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和具体发放等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 书记、院长、主 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 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 分委会)。 学院分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方案, 负责本单位当年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学院分委会制定的细则及分委会成员名单须报学校党委研究生 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 3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0000 元。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 1 )全日制全学习博士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 入学校者) 每生每年 18000 元。

(2 )全日制全学习硕士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 入学校者)入学第一年分为两等, 一等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 发 放比例不高于 20%;二等为每生每年 7000 元, 除获一等奖学金 外符合资格者均发放二等奖学金。第二年开始分为三等, 一等为 每生每年 12000 元,发放比例 20%;二等为每生每年 6000,发 放比例60%;三等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发放比例 20%。

研究生按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并在学制年限内参评学业奖学 金,硕博连读生根据其学籍身份状态参评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按《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 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 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 外), 补助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档案和工资关 系不转入学校者, 不享受助学金。按照学校研究生学制年限发放, 硕博连读生根据其学籍状态享受相应的助学金标准。超出学制年 限不再享受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 硕士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超过规定学制  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 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前, 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国家助学  金;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三助”包括助教、助研和助管。 “三助”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和岗位津贴制度, 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一)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  作任务设置; 助管岗位由院系及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应该向重点实验室、研究生教务管理和双肩挑的领导岗位倾斜。

(二) 研究生助教岗位原则上每学期设定一次, 每学期第 15  周前,教务处提供各教学单位开课情况,研究生学院统筹确 定全校下学期研究生助教指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向所 在培养单位申请助教聘用需求。原则上院内跨专业基础课以及开 课班级超过 60 人的课程可申请聘用研究生助教。

(三) 申请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 应为我校全日制在 校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能申请 “三助”岗位。

第十条  特困生补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按 照上级有关规定, 综合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 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 加大资助力度。另外, 国家建档立卡的贫 困生将按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文件进行免学费及生活补助等相关 项目资助。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 9 月 30  日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 申请, 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 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 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相关信息, 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条件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条件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 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条件要求进行申请。

第五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 审一次, 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 按专项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九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 学院分委会提出投诉或举报, 学院分委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分委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向学校 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 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 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 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 学金、学业奖学金在审核通过后,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国家 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 10 个月)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做好资金监管, 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  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 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 号) 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 据。同时加强管理, 确保数据精准, 学生信息安全, 防止学生信 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 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 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 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举 报、投诉电话: 0754-86504000,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 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  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 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  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  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 发声、跟踪。

第二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 发现参评研究生有 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取消当年 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 情节严重者, 依 据《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汕大发〔 2017〕83 号) 给予 处分。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 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 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作用, 教育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 各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增 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 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 习的前提下, 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 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 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对被 录取入学,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 一律先办 理入学手续, 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 资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生设科研补助,用于支持在校全日 制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科研工作。在基本学习年限, 博士生科研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8000 元。其中 8000 元由导师科研经费承 担, 10000  元由学校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 国家、省有另行规 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 具体解释工作由学 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办。

第三十五条 单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院导师经费资助方 案及捐赠冠名类专项奖学金,将另行下达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22 年 6 月后入学的研究生, 2022 年 6 月之前入学的研究生适用于《汕头大学研究生奖助学 金方案》(汕大发〔 2017〕110 号)。


原标题:2021年汕头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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