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
选拔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双一流”建设,努力培养一流人才,创造一流成果,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继续深造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全面推进卓越研究生教育计划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中遴选出具备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方式。
第二条 “硕博连读”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思想品德素质和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重要因素,在政治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三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其博士、硕士专业须相同或相近,以保证培养过程的连贯性。
第四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须成立博士研究生专家考核小组。组长由相关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由博士生导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五条 “硕博连读”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从博士招生总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各学院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正确,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全日制学术型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硕士课程(不含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学分修满、成绩优良且无补考,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原则上在本专业排名前30%。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审批程序,可适当放宽到专业排名前50%。
(三)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外语水平符合报考学科专业的博士培养要求。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七条 在读硕士研究生未按规定缴清各类费用、个人档案材料未按规定转入学校的,不得参加选拔。
第八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自行制定本学院“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并于考生报名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予以公布。“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应综合考虑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平时学业成绩、专业培养潜质、科研创新能力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硕博连读”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博士研究生报考材料。
(二)学院推荐。导师及学院针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综合知识”“科研成果”“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能”进行“硕博连读”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并作出具体评价(含评分);审核学生基本选拔条件和业绩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的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院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终投票表决是否通过。
(五)名单公示。研究生院将通过审核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不发硕士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学生在被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有权放弃“硕博连读”资格,继续完成硕士学历教育。已被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若被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学校应及时将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但对该学院下年度的博士招生计划核减。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硕士学习阶段2年,博士学习阶段按学校各专业规定学制执行,根据被录取时间确定培养层次学籍,并在学制年限内根据培养层次学籍享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同时给予10000元博士生创新基金。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硕博连读”资格:
(一)考试或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四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应制定“硕博连读”选拔实施细则,规范“硕博连读”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投诉及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对“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全程监察与监督。选拔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不公正行为,经查实,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属于招生学院的问题,将暂停其“硕博连读”招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2021年湖南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