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 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 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 监案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 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 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 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 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 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 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 准。
第十九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 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徽调方 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 绩达到同批录取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 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 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 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 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
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本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实行“3+1+2”招生的省份,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没有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 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 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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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 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 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公共服务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元-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
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口生耳
(一)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新生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帮 助贫困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设社会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有关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081207
招生网址:http://www.***.cn/gzwss/zs.html业技术学院,电子邮箱:***.cn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案、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
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洪老师
监督电话:020-36080947
电子邮箱:***.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
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院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卫生职业技
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
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