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学校全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国标代码:12975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校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路179号
第七条 基本情况: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高职)资格的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伊犁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设立由学校领导、纪检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组生工作督查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符合2020年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准考证号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及志愿填报。4月30日至5月8日18时,考生可登录新疆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xjzk.gov.cn)“新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服务平台”进行高职单招网上报名及志愿填报。考生可选择填报一所院校的两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志愿确定以网上后一次保存的志愿数据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或补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2020年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治思想素质和德智体美综合衡量能力,择优录取。
2.科目及分值。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满分为100分,共3科,总分值为300分。
普通类、单列类考生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
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科目为:语文、数学、民族语文。
3.分数排序规则。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普通类、单列类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理科数学、语文、外语。
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语文、民族语文。
4.录取规则。我校依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及原始成绩对报考本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报考本校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不得超计划录取。
5.公示录取名单。高职单招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校将录取考生名单上传“新疆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服务平台”。
6.相关事项。高职单招录取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其他院校任何形式的录取。我校确认录取考生各项信息无误后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未被录取的考生,仍可参加普通高考。考生入学前不组织体检,入学后由招生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根据自治区学籍管理规定,单独招生录取学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学,请考生慎重考虑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育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及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高职各专业:学费 3300元/年。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八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大专毕业证书,同时参加相关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及英语、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由我校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直升本选拔工作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高校在校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4.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高职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高校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至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6.民语言类考生另预科一年,预科阶段免学费及住宿费。
7.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我校采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8.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的(含3年签订相应合同或协议即可报名),可享受国家(学历规定学制内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年代偿或补偿学费总额,分3年代偿完毕。
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校对在校生给予学费资助。
10.勤工助学:我校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来确定,实行包干制,包干价原则上确定为:100-1000元/人·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赞助等任何不合理费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我校通过校园网(http://www.***)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我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终录取结果填写录取通知书连同报到须知,以邮政局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给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9-8056441 0999-8055366
纪检监察:0999-8055091
传 真:0999-8055925
电子信箱: ylzyjsxyzsb17@***
邮政编码:8350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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