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20〕1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 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学院、乐器工程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 邮政编码510500
第五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要求
实际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当年专业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 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参加2020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以下简称“台湾学测”),且语文、数学、英文考试科目中任意一科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的台湾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九条 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二条 乐器修造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舞蹈表演专业女生身高不到1.60米,男生身高不到1.70米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RMB15000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RMB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RMB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执行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或住宿费调整,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咨询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620-39363636
传真:+86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办网址:http://zs.***.cn
招办微信公众号: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20年免试招收台湾学测高中毕业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原标题:2020年星海音乐学院招收台湾学测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