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学费范围: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二、享受免学费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比例为城市学生数的10%);不享受免学费资格的学生,按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正常交纳学费。
三、家庭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规定:
1、家庭户籍
⑴农村户籍:家庭户口本注明有农户或农业家庭户印章;户口本注明“家庭户” 印章的,须到当地村委会开具户籍为“农业户口的证明信”。
⑵县镇户籍:唐山市范围内的原丰润县、丰南县和乐亭、滦县、滦南、迁西、迁安、遵化、唐海、玉田、芦台、汉沽两农场及南堡开发区非农户视为县镇户籍。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⑴城市低保户家庭学生;
⑵城市孤儿或烈士子女;
⑶城市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⑷近期因突发事件或学生直系亲属长期疾病、危重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⑸因父母离异或死亡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⑹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为保证审核学生享受免学费资格的准确性,学生应向学院提交如下原件、复印件及证明等材料:
1、所有享受免学费学生要提供户口本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家庭户”的要出具当地村委会的户籍性质证明;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填写免学费申请表,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班为单位上交各教学系;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⑴城市孤儿或烈士子女提供有关证明信;
⑵城市低保户家庭,提供低保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城市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提供家长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信;
⑷因突发事件、长期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家长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信;
⑸父母离异或死亡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家长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信;
⑹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家长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信;
五、学生享受免学费资格经公示后,无异议,报学院院长批准,上报市人社局资助办公室。此实施办法学院资助办负责解释。